最高法對疫情下的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作出解讀
來源:經濟觀察報
新冠肺炎疫情給生產生活秩序帶來沖擊,涉疫情糾紛的民商事案件頻發(fā),疫情是否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因其影響產生的經濟糾紛能否無責解約?
5月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聚焦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金融合同、醫(yī)療保險和企業(yè)破產等案件類型,提出了23條具體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一級高級法官林文學結合該意見介紹了如何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營造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有關情況。
關于租賃合同糾紛
受新冠疫情影響,零售餐飲等行業(yè)的客流減少、銷售額下滑,資金回籠困難,導致租金支付困難等經營壓力存在。對此類租賃合同糾紛,劉貴祥表示:
第一、一般情況下不支持解除租賃合同的請求。
這里所指的一般情況,主要是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營業(yè)額下降、資金回籠困難,無法及時或者足額繳納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依據(jù)法律關于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不支持他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第二、一般情況下支持變更合同的請求。
營業(yè)額的下降,回籠資金的困難,主要是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屬于不可抗力,這個時候我們根據(jù)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和他營業(yè)情況的具體事實,酌情調整租金或者是調整交付租金的期限。對這種請求,按照指導意見是予以支持的。
第三種特殊情況,如果出租人是國有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對外出租房屋用于經營,根據(jù)國家出臺的相應優(yōu)惠政策,國有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作為出租人,應當在疫情期間根據(jù)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
劉貴祥強調了兩種允許解除租賃合同的特殊情況。
第一種情況,比如為了過春節(jié),或者由于一定的季節(jié)性需求,辦的展覽、廟會預定的場地,這時候如果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合同目的就不能實現(xiàn)了,這種情況下允許解除合同的。
還有一種情況,已經完全確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合同不可能再履行,再延續(xù)多長時間也不可能交租金,這種情況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應當支持。實際上早點把枷鎖去掉,讓一方當事人去尋找新的商機。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
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林文學解讀了相關規(guī)定。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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