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出臺新規(guī),明確共有產權住房回購條件及方式

近日,北京住建委就《關于加強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擬提出,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購房家庭因家庭成員患大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確需轉讓房屋產權份額的,產權人向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由共同簽約的代持機構回購。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政策原文如下:

關于加強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石景山區(qū)住房城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開發(fā)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回購、再上市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辦事流程,根據(jù)《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已購共有產權住房是指購房家庭經過市、區(qū)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資格審核(包括通過申請式退租安置獲得的),簽訂購房合同或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共有產權住房。

二、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購房家庭因家庭成員(指直系親屬)患大病等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確需轉讓房屋產權份額的,產權人應當向房屋原分配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由共同簽約的代持機構回購。具體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網上申請。產權人通過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提交回購申請,并上傳原購房合同、不動產證書、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憑證等材料。

(二)審核認定。對于因家庭成員患大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市區(qū)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大病診斷書》,大病類型包括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心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通過的,通過服務平臺向申請家庭出具《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回購意見》(見附件1,以下簡稱“《回購意見》”),同步將審核結果通知代持機構。經審核不通過的,通過服務平臺通知申請家庭并注明原因。

因家庭成員患大病以外原因申請回購的,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qū)發(fā)展改革委、區(qū)財政、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委區(qū)分局、區(qū)民政等部門召開聯(lián)席會審議,經審議屬于確需轉讓的,出具回購意見予以確認,通過服務平臺將回購意見通知代持機構及申請家庭。

(三)查看房屋。代持機構收到服務平臺通知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申請家庭是否存在未改正的違規(guī)行為,以及是否已結清水、電、氣、熱和物業(yè)管理等前期費用。

(四)辦理回購。代持機構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xié)議后于30個工作日內支付回購款。代持機構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家庭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2。

(五)辦理不動產權轉移登記。代持機構與原產權人持《回購意見》、網簽合同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房屋所在區(qū)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xù),將回購的產權份額登記在“政府”名下(登簿不發(fā)證),房屋性質為“共有產權住房。”

三、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具體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網上申請。產權人通過服務平臺向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轉讓房屋產權份額的申請,并按規(guī)定填報家庭情況、出售價格、房屋面積等基本信息,上傳身份、戶籍、婚姻及不動產權證書等材料。

(二)發(fā)布信息。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5個工作日內通過服務平臺對產權人提交的轉讓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通過服務平臺出具《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上市轉讓意見》(見附件3)并通知產權人將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室內現(xiàn)狀圖片、戶型圖等)上傳至服務平臺。房源信息完整后,產權人可自行選擇時間發(fā)布轉讓信息。

共有產權住房轉讓信息面向社會發(fā)布后,房地產經紀機構方可為其代理買賣經紀業(yè)務。

(三)網上申購。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可在轉讓信息發(fā)布期間,登錄服務平臺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等情況,并填報擬購房屋產權份額的意向購買價格。代持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同意以出售家庭填報的出售價格回購的,可行使優(yōu)先回購權,服務平臺終止其他家庭購買意向登記,并通知已登記家庭。

(四)資格審核。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核。經審核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可在服務平臺打印資格審核通過證明。

(五)自主簽約。產權人與資格審核通過家庭可自行或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交易,達成購買意向的,應在服務平臺提交網簽買賣合同申請,與代持機構簽訂三方合同。

(六)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新購房家庭與原產權家庭持代持機構網簽合同、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新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四、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家庭簽約后、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前,因離異、死亡、結婚等原因家庭結構發(fā)生變化的,可以變更合同簽約人。申請變更簽約家庭應符合《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且無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具體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 網上申請。申請變更簽約家庭向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購房合同變更申請,并提交原購房合同、身份證件、變更合同申請書、婚姻證明材料(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生效的法院離婚裁判文書或結婚證等)、死亡證明、繼承證明材料(繼承公證書、繼承生效法律文書)、原簽約人一致意見等材料。

(二)審核資格。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應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變更簽約家庭的資格審核。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申請變更簽約家庭資格審核通過后,由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同變更。

如經審核申請變更簽約家庭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應由出賣方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將處理結果報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

(四)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家庭簽約后、取得不動產權證前,因家庭成員患大病等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確需退回房屋產權份額的,由出賣方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進行辦理。

五、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因離異、死亡、結婚等原因家庭結構發(fā)生變化的,可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不動產受讓人應符合《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且無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具體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網上申請。不動產受讓人通過服務平臺向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并提交原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身份證件、婚姻證明材料(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生效的法院離婚裁判文書或結婚證等)、死亡證明材料、繼承證明材料(繼承公證書、繼承生效法律文書)、原簽約人協(xié)商一致意見等材料。

(二)資格審核。區(qū)住房行政管理部門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不動產受讓人的資格審核,并出具資格審核結果證明,不動產受讓人可在服務平臺打印資格審核結果證明。

(三)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經資格審核通過的,不動產受讓人持資格審核結果證明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區(qū)不動產登記部門按照相關程序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六、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存在違規(guī)出租等違規(guī)行為且拒不改正的,暫停辦理回購和上市手續(xù)。

七、解除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或已按第二條完成房屋回購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按照屆時規(guī)定申請,解除購房合同的或完成回購的共有產權住房不計入購房記錄。

八、代持機構回購的共有產權住房繼續(xù)面向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配售,配售程序參照《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刭彽姆课菰俅闻涫矍?,在保持產權份額比例不變的基礎上,代持機構應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參照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對回購房屋再次配售價格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格再次配售,同一項目房源可每兩年評估一次。

九、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使用后,由購房家庭行使整套住房物業(yè)管理的表決權,但上述權利的行使不得侵害政府依法對該建筑物享有的共有權利。

北京擬出臺新規(guī),明確共有產權住房回購條件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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