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新房銷售價格不得高于申報價格 下浮不得超過15%

??11月9日,廣東東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出臺關于優(yōu)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到,如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同時具有多高層住宅(地上建筑層數超過4層)和低層住宅(地上建筑層數4層以下)的,可分別申報銷售均價,并根據不同樓棟及房屋具體情況,對各批次預(現)售房屋自行定價。項目累計申請辦理預(現)售批次的首次申報平均價格不得高于經備案的同類型住宅申報均價(含),且不低于該申報均價的90%(含)。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辦理過部分批次預(現)售的,剩余批次可按以上規(guī)定申報銷售價格并辦理預(現)售。

??此外,開發(fā)企業(yè)應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進行銷售,網簽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房屋申報價格,且比申報價格下浮不超過15%(含)。已辦理預(現)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調整銷售價格的,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之日起滿360天方可上浮調整,上浮幅度不超過5%(含),滿180天方可下浮調整,下浮幅度不限。已辦理預(現)售項目符合間隔時間要求的,企業(yè)可自行在系統(tǒng)上按規(guī)定幅度對未售出房屋申報價格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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