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網簽,法院判賣家違約賠200萬!賣房時要注意哪些違約責任?
我們都知道,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房屋買賣雙方從各自利益點出發(fā)考慮,很容易因為某些原因而產生分歧,可即便如此也不能單方面故意給交易流程造成阻礙。最近,就有一起因賣家不配合網簽,最終被法院判定違約賠200萬的案例。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20年8月下旬,宋先生和王女士在中介公司共同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宋先生以1000萬元的價格購買王女士名下位于松江的一套房產。協(xié)議簽訂兩天后,宋先生通過中介如約支付了50萬元定金,隨后便繼續(xù)籌措剩余款項。按照協(xié)議,他要在兩個月內再向王女士支付500萬元購房款,才能前去辦理網簽手續(xù)。
2020年9月下旬,宋先生突然收到王女士發(fā)來的信息,要求他在9月30日之前轉賬500萬元方可辦理網簽。這比雙方約定的期限早了20多天,宋先生和中介都感到詫異,便拒絕了。到10月14日,距離約定的最后期限10天左右,宋先生通過中介聯(lián)系王女士,表示500萬元款項已到位,可以按約支付,希望王女士配合完成網簽。
王女士卻表示,因為宋先生拒絕在9月30日前付款,導致她不能在這個節(jié)點前清償銀行貸款并滌除抵押,所以無法辦理網簽。此后,中介多次與王女士溝通,王女士均堅持要等把銀行貸款還清再網簽。一直拖到2020年12月中旬,王女士又提出,要等宋先生將錢轉入賬戶后再辦理網簽。這個要求被中介拒絕,中介表示,公平起見應當先網簽再付款,若王女士不放心,可以要求宋先生出示相關資金證明。就在雙方約定網簽日期的前一天,王女士再次變卦,要宋先生支付20%的違約金才肯繼續(xù)賣房,否則就要解除合同。
宋先生堅決不同意,在王女士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后,將她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宋先生和王女士之間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締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相關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的強制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通過雙方出示的證據(jù)可看出,王女士在溝通中所提意見或要求與其合同權利義務不符,本案系因王女士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現(xiàn)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jù)此,王女士應向宋先生返還定金50萬元,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一審判決后,王女士認為違約金過高,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居間協(xié)議沒有明確網簽時間與支付首付款的先后順序,王女士主張宋先生拒絕于網簽當日支付500萬元首付款,缺乏事實依據(jù),故王女士行使單方解除權不當。王女士以提前還貸作為網簽的前提條件,違反協(xié)議約定,構成根本違約。一審法院依據(jù)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并在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綜合考慮可預見規(guī)則、減損規(guī)則等因素認定違約金為200萬元,既符合法律規(guī)定,又可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并合理懲罰違約方。
身為賣方,賣房時要注意哪些違約責任?
在房產交易中,若是由于賣方的個人行為造成交易無法繼續(xù)履行的,買方可以向賣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其法律責任,而賣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定金返還給買方,還要依法賠償買方的損失。房主簽約后卻反悔,購房者的利益變得十分錯綜復雜,至于違約金的數(shù)額,一般為定金的兩倍,但也要看合同具體約定的數(shù)額是多少,如果約定數(shù)額很大,那賣方屆時就很可能是得不償失。
二手房交易中,賣方常見的違約情況:
1、出售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如果出售方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買房人有優(yōu)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果出售方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并已辦理了過戶,那么出售方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售方根據(jù)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2、出售方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出售方在簽訂合同后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凍結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出售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售方繼續(xù)履行合同。
3、出售方賣房后反悔并證明合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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